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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教你图形商标审查判断近似
[来源:商标局 | 作者:admin | 日期:2016-06-26 16:26 | 浏览 次] 字体:[ ]

 


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领航商标专利所告诉你 www.iq918.com,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 湖北自然人万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了3件“蜻蜓”图形商标(见图1、图2、图3),指定在第25类服装、足球鞋、鞋、帽等10种商品上使用。迄今的8年间,这3件商标可谓命运多舛。

图1    zc_20120103_1-1.jpg        图2     zc_20120103_1-2.jpg   图3     zc_20120103_1-3.jpg

    首先在该3件商标异议期内,浙江省的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引证其享有专用权的6件“红蜻蜓”图文商标(见图4、图5、图6、图7、图8、图9)向商标局针对万某的3件“蜻蜓”图形商标提出异议,但其异议理由均未获支持,3件“蜻蜓”图形商标亦被准许注册。随后,红蜻蜓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复审过后,3件“蜻蜓”图形商标被裁定不予核准在足球鞋、鞋商品上注册。万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日前,法院对3案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针对红蜻蜓公司的3件异议复审申请分别重作裁定。

图4      zc_20120103_1-4.jpg        图5     zc_20120103_1-5.jpg   图6    zc_20120103_1-6.jpg

图7        zc_20120103_1-7.jpg   图8     zc_20120103_1-8.jpg     图9    zc_20120103_1-9.jpg
 

“蜻蜓”相争
 

   商标注册公司了解到,红蜻蜓公司引证的6件商标均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主要包括鞋、服装等。该公司针对上述3件“蜻蜓”图形商标的异议理由主要为,这3件商标均主要由“蜻蜓”图形构成,已与其6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该理由遭到商标局否定后,红蜻蜓公司向商评委提交复审申请时又称,3件“蜻蜓”图形商标系摹仿该公司已经驰名的“红蜻蜓hong及图”,违反了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规定,而且万某申请注册这3件商标纯属恶意。

    据悉,红蜻蜓公司相关“红蜻蜓及图”商标曾先后于2004年和2008年分别通过司法和行政程序被认定为皮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此外在行政审理阶段,红蜻蜓公司曾向商标局和商评委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等多份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的知名度。针对红蜻蜓公司复审所指,万某答辩时表示,其申请的3件商标与红蜻蜓公司的商标区别明显,而且其不存在红蜻蜓公司所指的“具有恶意”。

    随后,商评委结合上述双方的理由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主要对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了审理。据商评委审理认为,双方商标所指事物皆可识别为“蜻蜓”,由于红蜻蜓公司提交的涉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3件“蜻蜓”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相关引证商标在皮鞋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考虑到该知名度,万某申请的“蜻蜓”图形商标在足球鞋、鞋商品上若与该案相关引证商标并存,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双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3件“蜻蜓”图形商标在足球鞋、鞋商品上与红蜻蜓公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商评委还认为,由于“蜻蜓”作为一种昆虫在自然界中普遍客观存在,其作为注册商标独占受保护的范围不宜过宽,且涉案3件“蜻蜓”图形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上尚有一定区别,加之红蜻蜓公司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皮鞋商品与3件“蜻蜓”图形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8种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红蜻蜓公司亦未证明其引证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因此3件“蜻蜓”图形商标可被核准在这8种商品上注册。

    据了解,在异议复审阶段,商评委综合考虑红蜻蜓公司提交的涉案证据后,认为尚不足以证明其相关引证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而就红蜻蜓公司提交的“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商评委系将其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在复审阶段予以考虑。据此,红蜻蜓公司关于3件“蜻蜓”图形商标属于复制、摹仿其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主张,未能得到商评委支持。

    图形是关键

    尽管商评委在3份裁定中均认为3件“蜻蜓”图形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存有区别,但商评委关于3件“蜻蜓”图形商标使用在足球鞋、鞋商品上与红蜻蜓公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结论让万某不能接受。

    据了解,万某在3起诉讼中均诉称,双方商标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红蜻蜓公司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不代表消费者当然会产生联想。商评委则坚持其被诉裁定意见。红蜻蜓公司亦表示同意商评委被诉裁定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将涉案焦点问题定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据该院对3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称,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为基础,并结合被比较商标的各构成因素综合判断。该院还认为,鉴于基于一般的消费惯例,相关公众通常会从商标的音、形角度对商标予以认知,故商标的音、形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而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因相关公众通常难以从商标的含义这一角度对商标予以认知,故商标的含义在商标近似性判断中并不占重要地位。在这3起案件中,虽然双方商标表现的均是“蜻蜓”,且3件“蜻蜓”图形商标亦通常会被称之为“蜻蜓”,从而使得双方商标具有相同的含义及近似的呼叫,但3件“蜻蜓”图形商标系图形商标,因此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不能仅因为其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及呼叫即当然地认定其构成近似商标,而应同时考虑其图形部分。否则,将会导致有关蜻蜓这一现有事物的商标注册被不适当地垄断”。

    经法院审理认为,鉴于3件“蜻蜓”图形商标的图形与红蜻蜓公司引证商标的“蜻蜓”图形具有显著的区别,而相关公众对于3件“蜻蜓”图形商标的认知很大程度来源于其图形部分,而非仅来源于该商标的含义及呼叫,故相关公众并不会将该商标与红蜻蜓公司的引证商标相混淆,双方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据此,万某的起诉理由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近日,记者获悉,商评委已提出上诉,红蜻蜓公司则未在上诉期内上诉。记者联系了红蜻蜓公司领航知识产权部负责人程女士,她表示基于商评委已就3案上诉,红蜻蜓公司因此放弃上诉,而对于3案一审结果,其不愿作任何表态。

    截至发稿前,记者了解到,商评委的上诉理由主要为,因为红蜻蜓公司的涉案相关引证商标在万某的“蜻蜓”图形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皮鞋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红蜻蜓公司引证的6件商标包含有多种形态的“蜻蜓”图形,故3件“蜻蜓”图形商标在足球鞋、鞋商品上若与红蜻蜓公司的引证商标共存,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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