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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如何判断近似
[来源:商标局 | 作者:商标注册 | 日期:2016-06-26 16:25 | 浏览 次] 字体:[ ]
   
    经验丰富领航知识产权公司“近似商标”是指文字、数字、图形、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等商标的构成要素的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及整体结构上虽有一定区别,但又使人难以区分,容易产生混淆的商标。以下是考虑商标近似的几个原则:

   (1)文字商标的近似。是指所用文字在读音、字形、含义、排列顺序等分析近似,容易引起误认。

    ①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如“皇冠”与“王冠”,“五福”与“伍福”“土豆”与“马铃薯”。

    ②文字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如“同仁堂”与“同仁”,“毛家”与“毛家酒店”。

    ③文字无含义,且字形近似、读音近似的,一般判为近似,如“天原”与“天源”,“达力”与“达利”,“多菱”与“多陵”。

    ④文字虽然读音不同,但其外形极为近似的,一般判为近似。如“泰山”与“秦山”,“天吴”与“天昊”,“大
大”与“太大”,“洋河”与“洋诃”,“董公”与“薰公”,“建航”与“建舫”,“乐厨”与“东厨”。


    ⑤文字书写前后颠倒,判为近似。如“舒尔美”与“美尔舒”、“佳美”与“美佳”,“星月”与“月星”,“甜
梦”与“梦甜”,“星亚”与“亚星”。


    ⑥数字构成的商标,含义、读音相同,书写方式不同判断为近似,如“三九”与“999”,“五0五”与“505”。

    ⑦文字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并未改变实质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如“霸王”与“金霸王”、“大霸王”,“一得利”与“二得利”(《商标法律理解与适用》)

    但商标注册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且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飞

云”与“飞云岭”、“草原”与“草原之花”、“英雄”与“梁山英雄”、“红玫瑰”与“白玫瑰”等均不判为近似。


    ⑧无含义外文臆造词构成的商标,字形或读音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如“KGN”与“KGM”、“DEKA”与“DEKO”。
外文有不同含义,或者一个有含义,另一个没有含义,但读音或字形近似,容易引起误认的,也判为近似商标。
如“ZOOM”(直上升)与“ZOOW”(发育完全的个体)。中文与外文所表达的常用含义是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如“皇
冠”于“CROWN”。


    ⑨外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且含义是唯一的,尽管读音或者字形不同,判为近似,如“Hippotamus”与“RiverHorse”两者都
是指河马”且二者接物皆无其他含义。


    (2)图形商标注册的近似。是指图形商标整体结构相同,外观近似,视觉上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因此图形商标的近似,应从外观及整体效果上考虑,外观、整体效果近似的,一般判为近似的商标。

    (3)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近似。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近似,或者其整体近似,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文字相同,图形不同,或一个有图形,另一个没有图形,一般判为近似的商标,如“梅花”文字商标与“梅花及其图形”组合的商标。(《商标法释义》)

    东莞注册商标公司告诉您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如两个相同的由三个圆环组成的图形,一个下面的文字是“三环”,另一个下面的文字是“连环”。   (专业知识产权网 www.iq9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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